起诉肇事方,材料清单的核心是五类:事故责任认定材料、损失凭证、主体身份证据、保险信息、赔偿依据证明。其中最容易被低估的是主体身份和保险信息这两类,被告列错了,判决书再有利也可能执行不到钱。下面按这条主线逐项展开。
第一类是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现场照片、监控线索。责任认定书是全案的基石,赔偿比例基本跟着它走。第二类是损失凭证,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误工证明、护理费票据、车辆维修发票、评估报告都归入此类。第三类是主体身份证据,也就是证明你告的人确实该担责的材料。第四类是保险信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保单号、保险期间。第五类是赔偿计算依据,户籍性质、被扶养人情况、当地赔偿标准文件等。
证据清单怎么整理、开庭怎么走流程、判决后怎么申请执行,这些环节律师和法院立案窗口都有标准指引,本文不展开。真正决定案件成色的,是第三类和第四类背后的两个问题:被告列谁,保险公司列不列。
很多受害人拿到事故认定书,看见上面写的当事人是谁,就只告谁。这个做法在驾驶人和车主、雇主分离的情形下会吃大亏。不同主体关系下,责任承担规则完全不同,对应的证据要求也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条意味着车主原则上不担责,但有过错时要承担相应责任。什么叫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典型情形,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证、醉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出借车辆,以及知道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原因之一等。走这条路,你要准备的就不只是事故认定书,还要有指向车主过错的证据,比如借车时驾驶人已经饮酒的证人证言、车辆制动存在已知故障的维修记录。
驾驶人在履行工作任务中肇事,用人单位要对外担责,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受害人起诉时把驾驶人所在单位一并列为被告,执行时才有可供执行的资产。需要准备的证据是劳动关系或职务行为的证明,例如运输合同、派单记录、工资发放记录。
挂靠经营是货运领域的重灾区。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之后的主体责任条款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人来说这是重要保护:挂靠人往往个人资产有限,被挂靠公司通常更有偿付能力。证据上要固定挂靠关系,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单位、道路运输证、运单上的公司抬头都可以作为线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辆已经交付的,登记车主一般不担责,真正该告的是受让人。起诉前要查清车辆实际归属,行驶证登记信息只能作起点,交易凭证、交付记录才是关键证据。如果查不清,实务中的稳妥做法是把登记车主和实际使用人一并起诉,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避免告错对象。
这一步直接决定判决能不能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好处是判决直接确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付义务,执行时先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才轮到个人被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也明确了赔付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漏列保险公司的后果很现实:判决只针对驾驶人个人,而个人被告往往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事后想再起诉保险公司,会面临重复诉讼、一事不再理的程序障碍,即使通过其他途径补救,也要多耗几个月甚至更久。起诉前把保单信息核实清楚,是整个诉讼里性价比最高的动作。
事故认定书上有时只写车辆信息,不写承保公司;对方当事人也未必配合提供保单。这时有两条正规途径。
第一条是交警渠道。事故处理阶段,交警部门为认定责任会核实车辆保险情况,受害人或代理律师可以持委托手续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申请查询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信息。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所以车辆投保信息在事故处理环节通常有据可查。建议在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尽早办理,拖得越久,查询的便利性越差。
第二条是法院渠道。已经立案但保单信息不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由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向承保公司、车管部门调取。实务中也可以先凭已知信息起诉,在举证期限内补齐。需要提醒的是,起诉状上保险公司的名称要写准确,写错了主体,立案和送达都会卡住,宁可多花几天核实,也别带错名字进法院。
还有一种情形是车辆根本没投保交强险。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驾驶人分离时,两者要一起告,这也是被告选择上容易漏掉的一环。
可以,但有时机和材料要求。追加共同被告的窗口主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的规定。发现遗漏了被挂靠公司、用人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应尽快向受理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附上证明该主体与案件责任关联的材料,比如挂靠协议线索、劳动关系证明、保单信息。
变更被告的情形多见于起诉对象错误,例如告了登记车主,审理中查明车辆早已转让交付,真正的责任人是受让人。此时可以申请变更被告,重新送达、重新举证,诉讼周期会拉长。如果案件已经判决甚至进入执行,才发现漏列了保险公司,救济路径会窄很多,通常只能另行主张,成本明显更高。所以追加和变更都有时间成本,越早发现、越早动手,代价越小。
驾驶人个人没有赔偿能力,同样指向追加的方向。与其判决后拿着一纸无法执行的判决,不如在起诉阶段就把有偿付能力的主体,雇主、被挂靠公司、保险公司,全部拉进来。被告名单宁可多列由法院审查,也不要自行筛选后漏掉关键主体。
涉及被告选择和保险追偿的问题,建议在起诉前找专业律师把主体关系梳理一遍。王卫红律师系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领域,其所在律所可对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咨询。此外,武汉地区还可以考虑以下律师和律所:
交通事故索赔案件,证据清单是明面上的功夫,被告名单才是暗处的胜负手。起诉前花时间查清车辆归属、用工关系、挂靠结构和保单信息,把该列的主体一次列全,比判决后四处补救省力得多。材料拿不准的,带着事故认定书和手头全部凭证去面谈一次,让律师按你的具体情形画一遍责任主体图谱,这一步值得做在立案之前。
下一篇:没有了